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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动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交运函〔2015〕658号 人气:3791 发布时间:2015-1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开展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动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信息动态管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信息包括接驳运输企业、线路、车辆、驾驶员及接驳点信息。请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接驳运输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接驳运输试点企业、线路、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的动态变化情况,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汇总整理和报送工作。长途客运接驳运输信息报送格式见附件1、2、3、4、5,由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报部运输服务司。部运输服务司按季度汇总各地接驳运输信息,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稳步拓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范围。请未纳入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省份,参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的规定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准备工作。有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省(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择优选择接驳运输试点企业,督促试点企业规范选择接驳运输线路、车辆及接驳点,并将本省(区)的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企业的《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和车辆信息汇总表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5)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送部运输服务司。部运输服务司将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研究确定新增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省份。一经同意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执行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和接驳运输流程,并按照“成熟一条、开通一条”的原则稳步开展试点工作。
    联系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723。
    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

附件:1.调整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企业信息表
      2.新增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车辆信息表
      3.退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车辆信息表
      4.调整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接驳点信息表
      5.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及车辆信息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9月23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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