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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人气:1845 发布时间:2016-09-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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