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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章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英译名称:China 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缩写:CR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 会宗旨是:为政府部门、会员“双向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本会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 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为会员、政府和相关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国家利益,依法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协调本行业与社会、本行业内部的关系。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 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有关发展道路运输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拓展国际合作领域等方面的各类活 动,反应行业的呼声、建议和会员单位的诉求,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会员、政府和相关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和推动中国道路运输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具体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诉求,积极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行业标准制定与宣贯、成果鉴定、招商引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评、职业资格考试和行业统计分析等行业技术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研究,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提出相关建议,参与相关工作,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论证、规划编制、业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交流、展览展销、出版宣传等服务工作。

(六)代表本行业加入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 Union,缩写IRU),履行该国际组织成员义务,在有关国际运输公约的研究与管理,以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发挥国家级行业协会的作用;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为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管理等提供服务。

(七)组织开展科技开发和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等相关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帮助和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加强经济联系与合作,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 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搭建道路运输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行业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公 益性宣传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编辑发行行业有关书刊、杂志和资料、开办网站。

(九)加强与地方同行业协会和国内有关机构的联系,推动地方同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加强与地方同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彼此间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动全国同行业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协调和广泛开展。

(十)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和政府、会员、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等以上城市道路公路、汽车运输协会和道路运输行业(含各子行业,下同)的大中型企业;其他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典型、骨干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或协会;道路运输行业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为道路运输行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加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等以上城市道路运输协会的骨干会员,经所在地方道路运输协会推荐或本会提名,可直接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行业工作和活动;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在本会所服务的中国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各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文公布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出版物或信息资料;

(三)悬挂本会会员标志,获得在本会网站上的会员形象宣传;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本会发布的各项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等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对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本会将以一定方式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单位按不少于全体会员单位十分之一的比例,由本会秘书处和有关单位推荐,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代表单位选派,由本会发给会员代表证书。会员代表单位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会员代表单位可提出调整人选。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在任期内有义务与本会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会相关专业机构负责人职务并积极工作;会员代表单位应积极支持本会开展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并努力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经会员代表授权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经会员代表授权的代表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三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提名名誉职务人选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经理事授权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经理事授权的代表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由秘书处和会员代表单位协商推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  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以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或经常务理事授权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经常务理事授权的代表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以上人员为本会负责人。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审议并监督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审议并监督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审议各类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审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审定重大业务活动和1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经营项目;

(八)组织筹备换届工作;

(九)提名下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十)审议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本会负责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本会负责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须制作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 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秘书处 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承担常设各类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财务管理;

(三)拟订各项规章制度;

(四)根据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承担人事、党建等日常工作,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的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和民政部有关社团人事管理的规定实行聘任制;秘书处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行业生产和专业特点以及发展的需要,本会按专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 作委员会或分会,在会长领导下,按照《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专业机构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根据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置若干代表机构。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直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原则上设在北京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合 并、分设、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办公室,在分支机构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承担日常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根 据实际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实体机构。实体机构必须为本会独资或控股,注册地点设在北京市,不接受其他社团和经济组 织的挂靠。本会对实体机构按照“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明确产权关系,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收益,防止资产流失”的原则加强管理和指导,保证实体机构的合法 经营收入用于本会发展。实体机构的设置、合并、分设、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诚实守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或较大影响力并热爱本会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并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和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各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完成会长会长办公会议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只在秘书处下设财务部门,对常设办事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核批。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管理工作具体情况执行;参加北京市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交通运输部审查,经其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交通运输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运输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六十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管理规章、文件规定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管理规章、文件为准。

六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 222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